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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田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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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和天津市涉外律师人才库,2019年获评为天津市优秀涉外律师,2021年获评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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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赔偿范围_
2023-03-28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赔偿范围,《规定》没有特别的限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相应的赔偿范围。《规定》意在通过这一条款的实施,促使货运代理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净化当前较为混乱的货运代理市场。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2023-03-28
《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依照此规定,在我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提单登记备案为条件,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得在我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海事海商律师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
2023-03-2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方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针对几类特定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客运合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完成委托事务的费用请求权
2023-03-27
受托人的垫付行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除非受托人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但受托人须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既然已委托受托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应当明知受托人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受托人实际垫付费用的情形下,委托人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付有关单证的权利
2023-03-24
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属于商事活动,其与委托人签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货运代理企业安排货物出运并取得与相关的单证,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委托事务。
关于转委托经同意的认定
2023-03-24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不能擅自将委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否则有违委托合同以信任关系为前提的本质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亦允许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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