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转委托经同意的认定
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不能擅自将委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否则有违委托合同以信任关系为前提的本质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亦允许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但是在海上货运代理市场上,层层转委托的连环代理司空见惯,这是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的乱象之一,极易引发纠纷。货运代理企业通过转委托赚取了中间利益,但在纠纷发生后却互相推卸责任,委托人难于确定责任人,也给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采取的立场是从严认定转委托行为,不轻易认定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获得委托人的同意。海事海商律师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只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但如何认定经委托人同意,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作出了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在约定权限内转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务,当事人主张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应予以认定。如果仅仅是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相关事务转委托他人而没有表示反对的,则不认定为转委托经同意,例如,委托人明知所委托的货运代理企业没有报关资质,报关事项肯定要委托报关行完成,且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实际委托报关行的情况,不能据此推定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委托人不作为并不构成默认。此项规定有利于遏制货运代理企业在收取委托人的相关费用后又以转委托为由逃避责任的不当行为。在发生纠纷时,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首先对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其后再向对其负有义务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人民法院确定转委托是否经委托人同意,应以委托人的明示为原则,即委托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示其同意转委托的意思,但在特定条件下,委托人以积极的行为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亦应当认定转委托经同意。如委托与第三人直接进行交单并结算费用,依据委托人的行为,可以确认其认可次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表明其同意接受受托人的转委托行为。人民法院以委托人的行为认定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应当严格掌握。《规定》在第5条第2款但书部分特别以“明确”一词作为限定语,意在强调不能以委托人的通常行为确定其同意转委托。在货代业务中,委托人通常会按照受托人的指令与第三人之间就货运代理实务进行联系(如接受下家货运代理企业转交的单证,或仅仅向下家货运代理企业支付费用、委托人将货物交给集装箱车队等)。我们认为,不能轻易以这些行为确认委托人同意转委托,除非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在确定转委托是否经委托人同意这一问题上,应以限制层层转委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利益为原则,这也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如因特定原因不能处理委托事务而需要转托他人的,必须明确告知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时货运代理企业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专业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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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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