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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和天津市涉外律师人才库,2019年获评为天津市优秀涉外律师,2021年获评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详细>>

关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来源: 时间:2023-03-22

一、关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海上货运代理关系的认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造成认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第七条对无船承运业务作出了规定,商务部2003年《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依据上述规定,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在纠纷发生时,就必然涉及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二是在于货代业务的实际操作状况。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处理两种业务的操作流程大致相同,而货主在与货运代理企业订立合同时只关心货物是否如期抵达目的地,对于所签订合同的性质并不在意,约定的条款表述不清,一旦发生争议,如何认定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海事海商律师


  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4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报酬的取得方式。4.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规定》第3条基本采纳了以上认定标准,但有所侧重。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因为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应成为认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主要依据。在货运代理企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进而确定货运代理企业承运人抑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相对较少,大多数货运代理业务是通过往来传真和电话完成,所涉内容文字简单,语意不清。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实践中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人民法院认定法律关系应当考虑的因素。但如前所述,由于两种业务操作的相近性,以上这些因素均不能单独成为认定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标准,应当综合加以考虑作出准确判断。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在此特别需要对报酬的取得方式这一因素作出说明。在货代实务中,货运代理企业常采用“大包干”(向委托人收取一笔总的数额,实务中常以运费的形式出现)、“小包干”(海运费代收代付,另向委托人收取包括杂费和代理费在内的一笔总的数额)等多种报酬取得方式。对于是否将赚取运费差价的收费方式作为认定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直接依据,实践中分歧很大。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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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律师简介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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