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货运代理无论以代理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还是以承运人、仓储保管人、其他独立经营人身份从事业务活动,或者以混合经营人身份(如综合物流服务商)从事业务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发生违反与客户、分包人签订的相关合同,侵犯第三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都属于货运代理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
具体有:
1 因安排运输疏忽,错发、错运、错交、迟延运输货物,遗漏、错误缮制、签发运输单证、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费用损失;
2 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3 因临时保管不善,造成委托人的货物损失;
4 因选择承运人、仓储保管人不慎,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5 因交付、接收货物疏忽,没有取得当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导致委托人不能向责任人索赔的损失;
6 因装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误,造成委托人货物损失;
7 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集装箱箱体及附属设备损坏;
8 因报关、报检、报验失误,违反进出口管制规定或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要求而被有关当局征收额外的税费,处以相应的罚款;
9 因代办保险失误,漏保、错保、申报错误,造成委托人不能或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10 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物流运输中的法律风险
1、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风险
实务中,物流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签约主体及其偿债能力问题。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个皮包公司或不具备物流资质,物流企业将货物交其转运之后毁损灭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损失很难追回,而物流企业却要承担对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些合同或运单只填写司机名字或车牌号码,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而司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物流企业又找不到证据证明该司机有权代表其他公司签约,损失很难追回。
2、托运人加重承运人责任风险
托运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在制订运输合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条款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物流企业急于得到业务忽略了合同审查,使得自己承担了过重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在产生损失、发生纠纷时吃了大亏。
3、托运人交货指示风险
有些托运人在货运合同或托运单上未列明收货人,货物运到后才指定收货人;有些只写了收货人的简称或电话号码;有些在交货前临时改变收货人。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应该保留托运人交货指示的相关证据,如电话录音,书面指示材料等,否则,一旦托运人不认可该指示,以错误交货为由起诉承运人,承运人即面临赔偿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风险
有的物流企业与自然人签订挂靠协议进行挂靠经营运输。根据相关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权利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往往偿债能力有限,而物流企业将面临赔偿风险。船舶挂靠经营的责任承担目前虽无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司法审判实践中不乏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
5、包装条款不明确风险
有些物流企业在包装条款中笼统写“普通包装”、“一般包装”、“习惯包装”等词语,这样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确的,容易发生争议。应在包装条款中明确约定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方式、包装文字说明、费用负担等细节,以及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
6、货物误交风险
若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交货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或运单上的约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注意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要求收货人签名、盖章,对于收货人委托的人,应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
7、未及时检验、通知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应当检验货物并及时提出异议。若收货时没有当场检验并确认货物质量、数量的,事后很难再举证证明货物的短缺、损坏情况。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收货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货物时应注意清点、检验,若发现货物与单据不相符应要求交货方书面确认,否则收货后很难举证,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8、装卸致损风险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毁损,应由承担装卸责任的一方负责赔偿。因此在装卸条款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装卸责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没有约定,在物流业务中通常有一部分装卸工作由承运人负责,因此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在上下车(船)、出入仓、转运搬运货物时,应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谨慎,以避免装卸致损而承担赔偿责任。物流企业在装卸过程中不但可能导致货物损失,还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搬运工或其他人员受伤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9、仓储物验收不明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384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进行验收。在仓储业务中,若保管人对照货物单证列明的品种、数量、质量等逐一检验核实货物不细致,在货物出库时发现与单证不相符而发生纠纷,仓储公司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10、仓储物变质风险
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变质常引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应注意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11、存货人欺诈风险
实践中,存货人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对保管人进行欺诈,如诡称保管费由其他单位承担;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隐瞒货物瑕疵;虚报货物数量等。到提货时却要求按照仓单交货,或者以仓储公司擅自调换货物、动用货物为由要求赔偿。还有甚者为了节省费用故意隐瞒危险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别储存的化学品,造成其他货物损失,导致仓储公司向其他存货人赔偿。
12、加工环节风险
对于需要物流企业简单加工、分检、包装的货物,可能存在货物交接验收不明风险、转包风险、临时雇工人身损害赔偿风险。所以在接收货物时一定要及时检验,否则接收后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证明是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物流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物流加工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规范的范畴,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擅自转包造成损失转包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企业一旦需要转包,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物流加工环节经常会把一些辅助性工作交给临时工去做,如果是临时雇佣关系,雇工在工作中造成伤害事故,物流企业作为雇佣方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临时请人搬运货物或做一些简单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导致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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