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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 时间:2023-04-03

一、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客运的船舶将旅客从国内通海水域一港口运至通海水域另一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承运人是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船方”。依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旅客是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海事海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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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专业涉外律师

2第一百零八条 【用语含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4第一百一十一条 【运送期间】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二、涉外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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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律师,执业律师,法律硕士,英语专业八级,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十余年来,在涉外合同纠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收购国际贸易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外商投资法律咨询涉外仲裁涉外诉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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